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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業 會 計 師 報 告
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(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, "CIES") 自2003年實施以來,一直要求申請人需證明自己
符合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》所載準則,包括在遞交「原則上批准」或「正式批准」申請前的兩年,一直絕對
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 650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。
香港入境事務處為簡化程序及加快審批,由 2009 年3 月16 日起,已容許 CIES 申請人自費委聘執業會計師擬備
《工作結論報告》(Report of Factual Findings),以示申請人符合規則要求,此報告將有助入境事務處加快審閱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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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靈傑會計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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